近来,受疫情影响,部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在编教职工退休手续不能及时审批,本着落实政策、便于生活的原则,对到龄未审批在编人员模拟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一、人员范围
2022年10月(含)之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时完成退休手续审批的事业编制人员。
二、政策依据及计算方法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 104号)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8号)
6.《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105号)
7.《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
(二)计算方法
临时退休待遇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并综合考虑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正式待遇增长幅度等因素核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计发比例仍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具体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人民警察警衔津贴、海关津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提高部分、特殊教育补贴)。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具体指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1993年工改保留物价福利补贴)。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按照原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 规定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
En-1:临时退休待遇增长率。综合考虑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正式待遇增长幅度等因素,由省社会保险中心测算后确定,n∈[2015,N],且E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三、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1.我校模拟发放临时退休待遇不同于社会保险部门核算的临时退休待遇,待退休手续审批结束后,转入社会化发放,由社保部门核算临时退休待遇,届时由我处再行核算。
2.退休手续审批完成前,仍留在在职人员工资库中发放,执行在职人员相关税收政策。
3.退休手续审批完成前社会保险无法办理中断、转退休手续,继续按在职人员进行缴纳各类保险,待退休手续审批结束后由我校社会保险科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