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暂行规定
2016-07-17 20:28     (点击: )

安阳师范学院文件

院政〔2010〕37号

安阳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

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人文管理学院:

《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暂行规定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人事管理 出国研修 暂行规定 通知

安阳师范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0年4月27日印发

附 件

安阳师范学院教师出国研修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校与世界各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增强自身创新能力,推动学校教学和科研的不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类别

出国研修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两种。

1.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对外汉语推广、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

(2)单位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2.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行联系赴国外研修,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

二、选派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应结合师资队伍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使出国人员在回国后能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发挥更大作用;教师出国研修内容应和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建设发展要求一致,确保研修质量和选派效益。

2.择优选派的原则。重点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在教学科研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公派为主的原则。学校优先资助公派出国研修,同时支持多经费渠道结合派出。

三、出国期限

1.高级研究学者:一般为3-6个月;

2.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一般为3-12个月;

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院校学制为准;

4.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 具体以留学目的院校学制为准;

5.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四、出国人员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工作勤奋, 遵纪守法,在实际工作中表现良好,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3.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

4.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特殊要求。

5.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以上方可申请。

6.高级研究学者应是学校的学科带头人、教学科研骨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5周岁;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应在学科领域内取得一定成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或硕士毕业后从事本专业两年以上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年龄不超过50周岁;攻读研究生学位者,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年龄分别不超过30周岁、35周岁。

7.满足具体项目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1.个人书面申请,提供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所在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属于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还须由党委组织部签署同意意见)。

2.人事处审核。

3.学校研究同意,其中属国家公派出国的还需经上级部门批准。

4.到人事处签订出国协议和经济担保人协议,缴纳出国保证金。

5.到外事办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六、管理

出国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任何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自觉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科技秘密,积极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对有秘级事项的资料,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带出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1.公派出国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在缴纳出国保证金具体缴纳数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后,分别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签订公派出国协议,同时与学校签订经济担保人协议。

2.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出国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并自找两名校内正式职工作为经济担保人,学校保留其人事关系,否则须与学校结清人事劳动等关系。

3.出国研修人员抵达留学所在国一个月内,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保证遵守我国和所在国法律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个人应主动购买在国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4.出国研修人员在国外期间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及所在单位联系,配合学校开展海外人才引进等工作。

5.出国人员必须按照出国计划努力学习或工作,一般不得改变出国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

6.按期回国后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书面的出国总结、科研成果报告或学位证明等材料。

7.回校后在校实际服务期限按照我校相关文件执行,服务期限从回校时起算。

七、待遇

1.公派出国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国家或学校承担;自费出国人员的一切费用自理,其中签有回校协议人员攻读学位的学费可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2.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学校对公派出国人员发放其工资及福利;对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享受优惠待遇期间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停发教授补贴、博士津贴,回国后顺延发放;对签有回校协议的自费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发放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薪级工资)。

3.公派出国人员和签有回校协议的自费出国人员在学校同意的出国期限内,完成工作任务者,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4.公派出国人员和签有回校协议的自费出国人员,如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证书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学校规定的非引进博士研究生待遇。

八、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是指留学人员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不归、擅自延长留学期限或未满服务年限离校。

1.出国期限期满而逾期一个月不归者,停发学校给予的工资和福利;逾期三个月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对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本人或经济担保人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出国期间学校发给的工资、福利待遇,交还其在学校的住房,缴纳违约金,否则从经济担保人的工资中扣除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

3.对回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离校者,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1.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和出国(境)探亲管理规定另行规定。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