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要求,现就关于我校教职工涉嫌违规“挂证”行为排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的六种情形
经核实属于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6种情形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6种情形如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规定、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说明
1.高度重视、从严查处,确实存在违规“挂证”行为的,应要求违规“挂证”人员立即注销相应执业证书,拒不注销执业证书的,住建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教育管理,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各二级单位排查结果(附件1)及证明材料请于2024年12月11日前报送人事处(勤业楼D401),如本单位无此类情况,进行零报告。
附件1:学院教职工涉嫌违规“挂证”行为排查表
附件2: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 “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