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稳定教职工队伍,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兄弟院校经验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行工作服务期人员范围
我校教职工中具有研究生学历人员、外出培训(进修)人员、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报销学费人员、调入人员、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工作服务期的确定与期限
工作服务期为上述人员在校必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最低年限。不同人员的工作服务期期限分别为:
(一)研究生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工作服务期为8年,从进校或毕业回校开始工作算起。
2.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工作服务期为3年,从进校或毕业回校开始工作算起。
3.辅导员:辅导员工作服务期为3年,从进校或毕业回校开始工作算起。
(二)外出培训(进修)人员(含函授、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进修,访问学者)工作服务期为3年,从回校或毕业开始工作算起。
(三)调入我校工作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工作服务期为5年,从调入后开始工作算起。
(四)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晋升高级(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后工作服务期为5年,从晋升之日开始算起。
(五)在职攻读学位报销学费人员工作服务期为3年,从报销学费开始算起。
三、违反工作服务期处理办法
(一)凡工作服务期未满要求离职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党委会审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经批准离职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前,须退还住房,退回学校和本人所在单位为其学习提高提供的优惠待遇(包括工资、培养费、差旅费等),并另交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
1.博士研究生:少服务一年赔偿金0.5万,少服务二年1.2万,少服务三年2万,少服务四年3万,少服务五年4万,少服务六年5万,少服务七年以上6万。
2.硕士研究生:少服务一年赔偿金0.3万,少服务二年0.6万,少服务三年以上0.9万。
3.辅导员、外出培训(进修)人员、取得学位报销学费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调入人员和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少服务一年赔偿金为0.3万,少服务二年为0.6万,少服务三年为0.9万,少服务四年以上为1.2万。
(三)经批准离岗人员,在办理手续前,如不能退还住房、退回本人学习提高期间所享受的优惠待遇并交纳赔偿金,须自找两名我校正式教职工作为责任担保人。有关费用自离校的下月起从责任担保人工资中扣除。
(四)凡工作服务期未满,要求读在职或委培研究生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党委会审定,自找两名我校正式教职工作为责任担保人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若毕业后按时回校工作,服务期应为毕业前所欠服务期加毕业后服务期;若毕业后不回校工作,按两次违反工作服务期处理,赔偿金数额和手续办理分别按上述第三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