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格教职工的考勤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要求
(一)考勤的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缺勤、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等情况的考核和记载。凡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和学院的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对实行坐班制的人员(含教学系部选择管理岗位的人员),考核每天的出勤和坚守岗位情况;对不实行坐班制的教师,考核其上课情况及参加集体活动和政治、业务学习的出勤情况。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考勤以系(部、处、室)为单位,各单位要指定1名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主管领导应切实抓好考勤工作并及时掌握出勤情况。
(三)考勤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离和考勤表上墙制度,记录每天的考勤情况。考勤员应于每周五下午下班前将考勤情况书面报人事处。
(四)人事处要抽查考勤情况,定期公布考勤结果,对不报、漏报、迟报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请假办法
教职工因故不能上班,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需有书面申请,病假需附经校医院审定后的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生效。出国、出境请假,按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教职工请假在7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8—14天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人事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副处级干部请假2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6天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报组织部审批;7天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组织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正处级干部请假,需经组织部同意,报书记、院长批准。
(四)经批准请假的,均报人事处备案。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
三、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
(一)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中固定部分与活工资部分的70%、福补和适当补贴,扣发职务津贴;
工作年限已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中固定部分与活工资部分的80%、福补和适当补贴,扣发职务津贴;
2.病假6个月以上,病愈后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并到人事处销假后,方可上岗工作。恢复工作3个月内,旧病复发再次停止工作的,与恢复工作前的病假连续计算,按病假处理。
3.1年内病假累计超过半年者,扣除工作年限。
(二)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月事假超过7天的,扣发本人下月工资中职务津贴的50%;
月事假超过15天的,扣发本人下月工资中职务津贴;
月事假超过20天的,扣发本人下月工资中活工资部分和职务津贴;
月事假达30天的,下月只发本人工资中固定部分。
(三)探亲假
凡在我院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含公休假和法定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4年给假1次。假期均为20天。
3.境外探亲可请探亲假3个月。境外探亲的往返路费自理,3个月以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满6个月不回校者,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4.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其直线往返路费经人事处批准,由财务处审核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直线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予以报销。
5.离退休、退职人员不再享受探亲假待遇。
6.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发。
(四)婚假
凡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期为21天;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非晚婚者,婚假3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产假、护理假
1.女教职工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独生子女的,产假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1个月;符合规定生育2胎的,产假为3个月。
2.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
3.女教职工妊娠期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医院诊断同意休息者,按病假对待。
4.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可以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不含路途),可以合并使用。
5.教职工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六)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7天丧假。如在外地的,可根据情况给予路途假。经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上述各类假期工资以外的其它待遇,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奖惩办法
(一)迟到、早退
在1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停发本人下月工资中的职务津贴、适当补贴,直至纪律处分。
(二)旷工
1.下列情况均为旷工
(1)在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没有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各类假期满后未按时间到岗工作,又没有办理续假手续。
(3)虽申请办理请假或续假手续,但未得到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按期到岗工作。
(4)教师旷课1节,按旷工1天计算。
(5)1个月内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累计时间达6小时,按旷工1天计算。
(6)经调查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7)因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不能上班者。
2.旷工处理
(1)连续旷工3天以内,扣发本人下月工资中活工资部分和职务津贴,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含记过)行政处分。
(2)连续旷工4—15天以上,扣发本人下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辞退。
(4)旷工期间工资以外的其它待遇,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在考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1.因工负伤的人员医疗期间及医院证明需休养的时间均按病假对待,其工资照发。医疗终结或休养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能工作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对待。因工残废的人员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医疗终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受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在拘留或处罚期间停发工资。
3.病假在3个月以上者,须由本人按季度到人事处报到,并由人事处安排到医院进行诊断(特殊情况除外),逾期不报到,暂停发放工资。
4.教职工住院治疗期间,因病重或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时,其在我院工作的亲属可去护理,护理期间按事假对待,不列入缺勤。
5.后勤集团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